查新委托人须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点击次数:929

第一条 义务
  (一)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① 参考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② 技术性能指标数据;③ 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① 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从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文献常用词汇中选择;②  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③ 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三)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第二条 行为规范
  (一)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二)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三)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也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五)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权利
  (一)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二)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第四条 法律责任: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查新实施过程中,委托方应与查新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商讨解决查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 《科技查新报告》出具后,如委托人要修改原“科技查新委托书”所确认的技术要点或查新点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重新委托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