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查新(以下简称查新)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 查新咨询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并定期检查,切实作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委托人应把该技术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查新人员。
第四条 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护查新项目委托人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合同保守一切与委托查新单位 /个人申报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
( 1 ) 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 2 ) 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 3 ) 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第五条 按照相关保密规定 ,妥善保存密级查新项目的原始记录、《科技查新委托书》、《科技查新报告》等档案材料,直到解密日期。
第六条 查新单位使用计算机存贮、传输、处理已确定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信息),应按照保密有关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技术措施。
第七条 在实施查新保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事后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查处泄密事件,对于违反者取消查新资格;触犯有关法律者,须承担法律责任。